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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

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

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着装要求 :

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,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。

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,不得外露。

应当缀钉、佩戴警衔、警号、胸徽、帽徽、领花等标志,并系扎制式腰带。

保持警服干净整洁,不得歪戴警帽,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。

通常应穿制式皮鞋、胶鞋或其他黑色皮鞋,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。

不得系扎围巾,不得染指甲,不得染彩发、戴首饰。

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,不得戴有色眼镜。

2. 特殊情况 :

执行特殊侦查、警卫等任务或从事秘密工作时不宜着装。

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时一般不着装。

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时,可以不着装。

辞职、调离公安机关,或被辞退、开除公职、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、停止执行职务、禁闭的公安民警不得着装。

3. 其他规定 :

公安民警在办公区、宿舍内或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,应当戴警帽。

应当仪表端庄,举止文明,精神饱满,姿态良好。

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,不得饮酒。

应当随身携带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》。

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,应当行列整齐,威严有序。

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衔、警号、胸徽、帽徽、领花等标志。

季节换装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。

4. 违规处理 :

违反着装规定的公安民警,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》等规定进行处置。

情节轻微的,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;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可以暂扣证件及相关物品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。

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。

以上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概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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