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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阳外资公司注销了吗

朝阳外资公司注销了吗

外资公司在京代表处关闭应给员工什么补偿

最近有一个网友咨询,他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,目前要关闭了。他的老板声称,关闭代表处后,公司还将以香港公司的名义继续雇佣员工,因此不需要支付他们任何补偿金。网友想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。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在代表处正常解散的情况下,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。不得因为关闭代表处,以合法名义继续聘用员工而逃避补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解散企业时,雇主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,包括赔偿金、辞职通知期的工资、未休假的工资等。因此,老板声称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说法是不合法的。